须知:
1.申请房地一体登记,且房地数据未关联的,申请人须提前到导办台或权籍调查科(政务中心5楼室)查询和关联原登记数据。
2.补正材料所需时间和公告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时限内。
3.如是委托办理,应提交申请人、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且已翻译成中文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须写明具体的委托事项。
4.划拨补办出让和权籍调查前置。
八、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项目概述
1.办理窗口:30、31号窗口
2.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2)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3.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证书工本费10元/本(发改价格规〔〕号)。
4.事项分类:登记
5.事项类型:承诺件
(二)主要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三)办理程序
排号→申请→缴费→领证
(四)申请材料
必备要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批准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所在镇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含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材料);
6.申请人属于不动产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其他要件:《房屋质量鉴定书》(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上或三层以上房屋须提交)。
备注:
1.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1)宅基地所在组、村、镇、国土局四级证明的《土地权属来源具结书》(证明内容包含权利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建造时间、未确权原因等,组、村、镇、国土局签字盖章);
(2)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首次登记的村民决议。
2.已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宅基地所在地进行公告;
3.经县房管局面积测绘站审核归档的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4.在县房管局已建立楼盘表并进行数据关联;
5.需实地查看。
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