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内容,请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年9月30日至年10月18日(10个工作日,9月30日起可查询具体意见)。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
办公厅受理办:-;
通讯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年10月27日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海天国际9号楼”、“泰成悦府2号楼”实际施工单位为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年5月15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31号),你单位于年5月3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62号河南大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驻马店市北泉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玉林大道(星空路-送仙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东祥社区截污工程”、“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春风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乐园路(恩平路-东岳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同心路(留仙路-文锦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常兴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逸都路(天明路-东升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光明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同德路(学府路-青梧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艺园路(登良路-中兴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怡景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雪雁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太白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建设大道(天中山大道-丰产路)K1+桥梁工程”、“驻马店市解放路(郎陵大道-文化路)K1+桥梁工程”、“驻马店市恩本路(前进路-育红路)K0+桥梁工程”、“驻马店市驿城大道(江淮路-丰庆路)K1+桥梁工程”、“驻马店市刚强路(金雀路-平安大道)K2+桥梁工程”、“驻马店市龙山路(交通路-驿都大道)K1+桥梁工程”、“驻马店市青春路(三辰大道-纬二路)K2+桥梁工程”、“驻马店市育红路(纬五路-联播大道)K1+桥梁工程”、“驻马店市青龙路(华光路-立业路)K1+桥梁工程”、“驻马店市凤飞大道(成园路-川安路)K1+桥梁工程”、“驻马店市北环路(东靖路-复兴路)K1+桥梁工程”、“驻马店市三元路(红枫路-林荫大道)K1+桥梁工程”均不存在。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年4月27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8号),你单位于年5月1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63号河南大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驻马店市风光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平舆县粮仓工程”及“驻马店市三和·紫东苑15#商住楼工程”均不存在。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年4月27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9号),你单位于年5月1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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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5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经查,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5家建设工程企业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号)等规定,决定对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5家建设工程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上述企业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附件:资质申报弄虚作假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年9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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