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那些事之315行政处罚法定

全国重点白癜风专科医院 https://m-mip.39.net/baidianfeng/mipso_4910787.html

鲁宏博律师

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行政处罚是一种比较严厉的制裁行为,因此行政处罚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处罚阶段不同,可分为处罚决定程序和处罚执行程序。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按照案件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听证程序,这是我们后面要讲的重点。行政处罚主体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权,才能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前面讲过,我们执法人员最好把《行政处罚法》理解为控权法,而不是保权法。

所谓行政处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等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方法、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处罚法》本身就是程序法,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国务院各执法部门都以规章的形式对本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进行了细化,诸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农业农村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环保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行政执法人员在实务中不但要遵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也要遵守本部门的程序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仔细阅读《行政处罚法》相关法条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案例5: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最高法指导案例第6号)

基本案情:

年12月20日,四川省金堂县图书馆与原告何伯琼之夫黄泽富联办多媒体电子阅览室。经双方协商,由黄泽富出资金和场地,每年向金堂县图书馆缴管理费元。年4月2日,黄泽富以其子何熠的名义开通了ADSL(期限到年6月30日),在金堂县赵镇桔园路一门面房挂牌开业。4月中旬,金堂县文体广电局市场科以整顿网吧为由要求其停办。经金堂县图书馆与黄泽富协商,金堂县图书馆于5月中旬退还黄泽富元管理费,摘除了“金堂县图书馆多媒体电子阅览室”的牌子。年6月2日,金堂工商局会同金堂县文体广电局、金堂县公安局对原告金堂县赵镇桔园路门面房进行检查时发现,金堂实验中学初一学生叶某、杨某、郑某和数名成年人在上网游戏。原告未能出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同年10月12日,金堂工商局以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了成工商金堂处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在何伯琼商业楼扣留的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电脑主机32台”。

裁判结果: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于年5月25日作出()金堂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一、撤销成工商金堂处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金堂工商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金堂工商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超期扣留原告黄泽富、何伯琼、何熠的电脑主机33台所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宣判后,金堂工商局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9月28日以同样的事实作出()成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第三项,对其他判项予以维持。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虽然该条规定没有明确列举“没收财产”,但是该条中的“等”系不完全列举,应当包括与明文列举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类似的其他对相对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为了保证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也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关于没收较大数额的财产标准,应比照《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上罚款”中对罚款数额的规定。因此,金堂工商局没收黄泽富等三人32台电脑主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属没收较大数额的财产,对黄泽富等三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金堂工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中,金堂工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只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告知黄泽富等三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而没有告知听证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题外话:

1、指导案例。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有三个系列,公安指导案例系列,检察指导案例系列和审判指导案例系列,分别指导公检法三机关的司法工作。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从其性质上看是解释法律的一种形式。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参照就是参考、遵照的意思,即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处理不相类似的案件时,可以参考指导性案例所运用的裁判方法、裁判规则、法律思维、司法理念和法治精神。处理与指导性案例相类似案件时,要遵照、遵循指导性案例的裁判尺度和裁判标准。

2、本指导案例中确立的裁判规则已经被新订的《行政处罚法》所吸收,原《行政处罚法》第42条已经细化为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第63、64条。

修订前: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修订后: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转载请注明:http://www.jintangxzx.com/jtxfc/11670.html


当前时间: